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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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交房租的,出租人可与租户协商,要求租户在合理期限内交租。如果租客逾期不支付的,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租客给付租金。派出所的处理一般是调解处理,如果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则派出所可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治安处罚。
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先履行催缴义务,经通知仍未缴纳房租的出租人有权扣取押金,同时可解除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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