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但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引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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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无争议的,可以离开事故现场,自行商量赔偿的相关事项。但是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即使双方对交通事故无争议的,也必须要报警进行处理,由交警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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