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债务,按照以下顺序偿还: 1、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4、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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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而定。法律规定如下: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等费用;2、公益债务;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下列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相关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偿还的顺序应当是,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之后,再清偿破产人所欠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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