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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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诉讼需要的证件和证据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本或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遗嘱;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房产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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