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五)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委托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并及时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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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查鉴定改变结论的赔偿:单位已经按之前伤残给付的部分不应返还,未给付的部分应区别对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原级别支付,伤残津贴及医疗保险费、护理费等在复查鉴定结论生效之前应按原支付或缴纳,此后应按鉴定后的级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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