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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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即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以及确认工伤的等级。工伤的认定是有时间期限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申报或者受伤员工在一年内申请,逾期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所需要的材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医院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检验报告、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材料:病历、住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书、鉴定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流程: 1、申请。 2、支付鉴定费。 3、得到通知,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指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在20个工作日得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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