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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物品管理规定

2022-11-10 2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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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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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走私违法活动。据此原则,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和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1、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 2、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 3、进出境邮递物品中,有须经审查、鉴定、检疫或商品检验的物品,海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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