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持欠条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有工资欠条或达成有支付协议不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欠条、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数额;3、劳动者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4、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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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劳动支付令申请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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