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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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监护人义务主要是监护人依法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保护被监护人的私人财产不受损失;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侵害被监护人正当、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幼儿园没有监护责任,但是对被监护人有直接的教育看护责任。监护权是法定的,不会因为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别的什么地方,监护权就会被更改。幼儿园只是在收取保教费后,有义务照顾好孩子。监护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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