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规定来讲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被告不适用反诉,仅仅适用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另行起诉。 2、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毕竟与其他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时,一般都会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则上一并予以解决。此规定不是出自于哪个法律,也不是出自于哪个司法解释。 3、“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则上应一并予以解决”出自于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此问答对全国各地的法院审理离婚等民事案件都具有指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 4、当然以上问答毕竟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如法院坚持被告对财产另行起诉也是合法的。这也仅仅只是个时间问题。 5、离婚诉讼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及到太多的法律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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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按如下规定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具体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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