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消除期间,应当责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书面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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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公司应急小组组成临时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排除险情; 3、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积极落实抢险救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1、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行政部门。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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