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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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收益率超过36%就是高利贷,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是24%。所以就有了法律上的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包括“两线三区”: 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 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 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利息超过24%是高利贷。高利贷是指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金钱以高额的利息借贷给他人。利率低于24%,法律予以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年利率在两者之间的给了就要,不给也不能主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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