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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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有:提供真实情况;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在还款期限届满前申请展期。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停止发放、提前收回借款;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贷款人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以及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其义务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借款人有权在借款期间对借款占有使用收益,其义务是要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以及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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