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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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要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和其他费用。 4.明确约定好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租金的期限、支付方式。 5.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约定好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需注意以下问题:注意明晰是否注明所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及型号规格,以避免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行为;注意关于装修完成后是否保修、包修有无明确约定;注意是否明确约定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监理和质检到场时间和次数,避免粗制滥造、拖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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