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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医学文书、医学文书、有关资料应如何处理

2022-03-26 14: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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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之一就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因此,医院若为逃避责任而修改病历的,本身即是违法行为。 本律师专业承办各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需帮助可将病历资料复印后邮寄给我审核后处理. 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是国内唯一一家医疗损害赔偿专业律师事务所,胜诉率高、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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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等。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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