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伤残,时间,鉴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治疗终结之日或者鉴定之日是向公安机关提出事故调解的时限。 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出现“权利睡眠”之争,因为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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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计算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其计算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
1、十级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7.3万元;农村标准:1.87万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计算); 4、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5、护理费赔偿金额=按误工标准计算或按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6、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支出交通费; 7、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9、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10、十级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11、后续治疗费事; 12、车辆及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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