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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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则应具备以下条件:没收财产必须经债权人请求;没收财产偿还的债务必须是正当的债务且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应具备的条件有:没收财产必须经债权人请求;没收财产偿还的债务必须是正当的债务且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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