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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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有: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男方争取抚养权证据有: 1、关于自己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和收入状况优越的证据; 2、体现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证据; 3、能说明自己能给予孩子更多陪伴和照顾的证据; 4、关于孩子想要与自己生活的意见的证据; 5、展示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6、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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