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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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动迁后媳妇是否有份,主要看动迁的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之后再进行动迁,媳妇就有份;如果不是共同财产,要看具体征收政策及最终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考虑媳妇人口因素,如果考虑了相关人口因素,则有份,否则也没有份。
婚后动迁房媳妇不一定有份。如果动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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