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交通法第五十四条对货车超载的规定,如下: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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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9月21日起,货车超限施行新标准。货车的超限认定标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载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执行。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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