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规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每逾期一日,开发商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三或六个月,购房人可以退房,开发商应承担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约定过低,既不能弥补购房人损失,又不能对开发商起到制约作用。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三、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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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情形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 2、房屋主体质量合格; 3、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还是不交房的; 4、实际面积与承诺面积误差在3%以外等。
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情况如下: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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