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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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售卖、制造、运输毒品,无论毒品的数量是多少,都需要负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会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并没收嫌疑人的财产。如果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二百克以上但是不满一千克时,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时,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判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以及毒品的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非法持有鸦片一公斤以上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毒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少的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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