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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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合同主体的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3、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4、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5、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 6、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7、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合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事项:审查合同主体,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资格;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内容合理性审查;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检查签订合同的程序和形式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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