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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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婚者罪时一般会做如下考量: 一、对于前后两个同时存续的经过登记的法定婚姻,认定为重婚罪; 二、对于后婚姻属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重婚者、相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 1、证据能够体现出双方举行结婚仪式的; 2、证据能够体现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如: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陪侍的;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的;当事人以父母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的等情形,均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此外,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社区居委会、邻居、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认定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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