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3、业主委员会章程。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遇到矛盾纠纷可以寻求业主委员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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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住率达到50%以上;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一般如下:1、建设单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3、筹备组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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