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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可以施行吗?

2022-10-26 15: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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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6 回复

专业分析: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90]12号)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的精神,我国当事人一方,持有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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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若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可以使用以下办法让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材料。并且该外国判决应当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使其具有同内国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并且按内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行为。承认与执行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但承认不等于执行,要执行还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确定有关判决的效力,后果是: (1)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构成“一事不再理”的根据。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在当事人不愿自动执行时,根据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但有关身份及离婚判决,只要承认即可。 通常情况下,存在着外国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内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两种情况。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一国法院的判决只具有域内效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_判决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小,只限于某类或某些类的案件;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各国规定多少不同,有两三条、六七条的;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规定了特别程序,如西方国家有“执行状程序”和“登记执行程序”。在中国,立法和参加缔结得国际条约中都有有关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准则、国家和社会利益条件,可承认与执行。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2、外国法院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 3、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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