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如果是二人共同劳动所得,只能按共同共有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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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财产,与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关。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四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属于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割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 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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