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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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投保人有以下责任: 一、缴纳保费。 二、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如实通知保险公司。 四、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 六、维护保险对象的义务。 七、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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