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检查费用,是劳动能力鉴定费的组成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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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因工负伤、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结论与原来相符的由申请方承担,与原来不相符的由原鉴定机构承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工伤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情况如下:用人单位应支付鉴定费用;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重新评估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承担因伤情变化需要再次申请鉴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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