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房屋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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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协议一致,会按照双方协商的意思进行判决。倘若协商不一致,夫妻离婚有两个孩子的家庭,通常会判给父母一人一个。除非另一方有重大疾病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抚养孩子。同时法院也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年龄小于两周岁的,一般会随母亲一起生活。
双方离婚,有两个孩子的,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判决,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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