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误工费区分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确定; 无固定收入,有非固定收入证明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证明本人收入状况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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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没有统一的标准,赔偿数额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依据实际情况来看。没有统一的标准,赔偿金额以受害者的残疾;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为基础。所谓残疾,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一般来说,应根据受害者受伤、致残的具体情况,从治疗康复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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