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登报是清算开始时必须做的,只需要告知公众该公司要清算注销这一事件,以便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清算报告是清算的后续阶段,因此清算报告并不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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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与清算审计报告的区别:1、做出的主体不同,清算报告是公司破产时,清算委员会做出的,清算审计报告是会计师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2、时间顺序不同,一般情况下,先有清算报告,然后再由会计师对清算报告的结果进行审计。
一、清算组组成状况:包含清算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姓名及发生的程序。 二、告诉和布告债款人的状况:包含布告的次数,布告的时刻及刊登布告的报纸称号。 三、企业的财物、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财物)状况:应将企业清算基准日的财物负债表附后。 四、企业产业的构成状况:应以“产业清单”的方式罗列企业产业的称号、数量、价值,寄存地址。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账户。 五、债款、债款的清算状况: 1、债款的清收状况; 2、债款的清偿状况。 六、企业剩下产业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当状况:企业剩下产业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当应由整体出资人按出资份额分配。 七、管帐凭证、账册等管帐材料的保存状况: 八、其它有关事项阐明; 九、清算组成员签署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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