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在设定的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从《通知》实施的次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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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当遗属人去世以后则补助金也不可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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