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发生的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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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而非确定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唯一标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确定当事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产生两个责任:一是交通事故责任,另一个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两者不可混淆。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侵权的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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