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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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女方的名字,离婚后夫妻双方可签订房产分割协议。就双方的房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若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另一方凭生效判决书可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若双方无法签订分割协议,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分割的房产,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后,另一方凭生效判决书可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
如果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在离婚后就应当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如果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以直接拿着离婚判决书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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