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意见》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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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1.母亲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 2.如果母亲不尽抚养义务的,且父亲要求获得抚养权的 3.其他的一些原因导致母亲无法抚养孩子的。
《民法典》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可以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可以诉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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