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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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辞退孕妇。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怀孕职工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的,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在试用期内,若怀孕的女职工未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用人不可以辞退。若辞退的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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