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刑法规定,量刑时候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问题了。 法定情节,指的是在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某项犯罪行为中,行为人涉及到的话,在定罪时候,会相应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法定情节包括累犯、主犯、从犯、特定主体、特定行为等等。 酌定情节,不是在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的情节。如犯罪动机、手段、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所以,你的问题中,认错态度良好和认错态度不好,就属于酌定情节的范畴,至于说这个情节可以多少程度的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那只能说,实在是无法单独的量化,这些酌定情节,大部分都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由法官以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定情节为基础,适当的考虑案件的酌定情节,才能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制约下,公正、合理地适用酌定情节,准确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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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动机。如同是抢夺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 (2)犯罪的手段。如使用一般强制方法实施的强奸犯罪,与采用惨无人道、极端野蛮的手段完成的强奸犯罪相比,前者的情节明显轻于后者。 (3)犯罪的时间、地点。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侵害的对象。如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对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如同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如平时遵纪守法者犯罪,与平时一贯违反法律、甚至多次受过行政处罚者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 (7)犯罪后的态度。如真诚悔过、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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