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关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从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当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起诉担保人时,债务人与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原告只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除外。
针对债权人起诉共同偿还债务的当事人怎么判,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债权人的起诉:首先,债权人可以带着起诉书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债权人应当搜集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和债务人有履行偿还能力但一直不履行的证据。在债权人起诉之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条件为,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