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针对涉外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