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制度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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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 (3)内容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4)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5)鉴定意见必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出的。
特点有: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2、没有原告和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特别;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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