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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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洗钱罪的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特定犯罪开设银行资金账户、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实践中强奸罪的认定是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强奸判定无关。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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