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人身损害发生后,当事各方达成赔偿协议,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认定有效者有之,认定无效者有之。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签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详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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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是:依法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但协议中赔偿给付数额不当的,协议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给付数额不当的无效。
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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