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由于父亲吸毒屡教不改,有家庭暴力倾向,这些都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需要付抚养费,这个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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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儿子的抚养权归父亲所有: 1、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而父亲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等情形;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的; 3、女方因患有严重疾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在父亲的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时,孩抚养权归父亲所有。离婚时,监护权的归属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监护权的所有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学历、工作、收入、家庭环境、子女年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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