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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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的认定标准:如劳动者的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或者具有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等情形的,能认定为一级工伤;如劳动者具有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或全身瘢痕面积<5%,但≥1%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十级工伤。
鉴定伤残的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如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三级伤残,仅限于室内的活动;四级伤残,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五级伤残,仅限于就近的活动;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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