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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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签订后无法律规定的事由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合同不能随意解除,所以出租人要想无责任的解除租赁合同,就要满足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解除,法律规定的事由主要有承租人擅自转租、不按时交租。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有: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造成房屋损失的;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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