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1倍赔偿金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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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进行交房的,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和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违约金的计算一般以合同中约定的为准,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以未交房的时间段里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看购房合同的约定。有些是按户一次性给的,也有按照房款的百分比约定交房之日按天计算。开发商因自身原因逾期交房后违约金的计算,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约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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