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属于犯罪。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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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依然认定犯罪:第一种情形:与不满14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第二种情形:重婚或以夫妻名义与已婚者同居。第三种情形:与军人配偶同居。第四种情形: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
自愿不犯罪。只要女孩年满十四周岁且自愿的,就不犯法。为了保护少年儿童,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自愿,都是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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