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医院在抢救死者的过程中,与其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死者家属拖欠了医疗费,与医院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鉴于此,医院不能以债权债务关系来对抗出具死亡证明的法定义务,在死者家属未结清医疗费的情况下不出具死亡证明合理不合法。此外,由于保险公司需要在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建议死者家属、医院、司机、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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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医院无权开具死亡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正常死亡,不论是否经过救治,均应当由公安司法部门进行法医学解剖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的死亡原因的确定,医疗机构无权出具死亡证明。
1、对死亡患者及其家属在医院所花费的各种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2、对死者的家属进行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的赔偿。 3、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以及患者因治疗不当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医院都应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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