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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可以,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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